门诊特殊疾病(长期慢性病)医疗待遇申报须知
长期慢性病申报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长期慢性病申报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病种范围:凡患下列疾病在六个月以上,且参保期满六个月的参保职工,均可申报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慢性骨髓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炎;肾小管酸中毒;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氏病;糖尿病(合并心、肾病变之一者);高血压病(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溃疡性结肠炎;慢性心力衰竭;强直性脊柱炎(AS);骨与关节结核;重症银屑病;脑血管病门诊治疗;克隆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慢性溶血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胰腺炎;炎症性肠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泛发性皮炎;肺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中度以上);肺结核;癫痫;泛发性湿疹;白癜风。
二、申报登记时间:申请人于8月1日至8月31日到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由单位进行初审,经公示对群众无异议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经办人于9月1日至9月18日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处申报登记。
三、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1.《门诊特殊疾病申请鉴定表》一份(申请鉴定表需按表格要求详细填写)。
2.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3.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近期(一月内)〕。
4.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远期、近期(一月内)〕。
5.医保证、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6.皮肤病需带患病部位照片。
7.参保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送材料还需带单位双联介绍信。
四、注意事项:
1.各单位一定要做好初审工作,严格把关,不得将慢性病病种范围外及不全的慢性病申报人员资料报送市医保处。
2.上年度已经享受长期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今年不再受理申报和进行鉴定。
3.请将个人的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进行整理装订:①《门诊特殊疾病申请鉴定表》;②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③诊断证明书(近期);④检查化验报告单(远期、近期);⑤皮肤病患病部位照片。
4.2012年9月18日为参保单位报送申报资料时间的截止时间,过期不再受理申报登记,请各单位一定要按规定时间报送。
5.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收集所属参保单位的申报材料,并按上述时间及要求报市医保处,逾期不予受理。
6对于因各种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肝硬化失代偿期及精神分裂症需要门诊治疗的或者不再申报门诊特殊疾病,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报审批程序由各县区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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